前言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2007年度计划的要求,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在总结我国电气火灾监控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电气火灾发生案例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依据现行有关防火规范和产品标准,制定了本规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相关人员消除这些隐患,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本规程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规定,规程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具体应用,促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进一步的提高,降低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率。
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设置、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八个部分,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辽宁省消防局,以供今后修订规程时参考。
主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市三丰电气有限公司
世纪机电消防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岳文振 李斌 关大巍 张颖琮 梁慧君 千金元 孙胜进 李忠波 金秀芬 曹希锋 于海涛 李苗 黄海峰 刘宏瑞 张荣江 刘世江 胡少英 范波
1 总 则
1.0.1为预防电气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合理设十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及使用性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丁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同家有关准人制度。
1.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建筑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了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㈩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0.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又称漏电流)变化的探测器。
2.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温度变化的探测器。
2.0.6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够发小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设 置
3.1一般规定
3.1.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注:保护对象等级的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1.4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3.1.5应根据十程规模和需要监测的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仅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1.6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显示应与其它显示有区别。
3.1.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联功控制器实现。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对象;
2 各类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斤、放映厅、桑拿济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超过5层或总建筑而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偻、手术部等;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6 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3.3.1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3.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按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3.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4.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
3.4.2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IT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表3.4.2。
3.4.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漏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宜在自然漏流基础上设置不大于300mA的探测器报警值。
3.4.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监控线路的要求。
3.4.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监控对象的供电电源。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表3.4.2
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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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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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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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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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二级配电箱进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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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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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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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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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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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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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低压出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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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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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第2、3、6款规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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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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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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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第4款规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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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配电箱出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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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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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第5款规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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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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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
3.5.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须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他配电箱可根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5.2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3.5.3探测高压供电系统时,应将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的表面,或采用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5.4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靠近发热部件没置。
3.5.5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监控电缆时,宜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其外皮燃烧性能不应低于被监控线路的燃烧性能要求。
3.6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6.1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3.3、3.4、3.5节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2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4 施 工
4.1一般规定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4 检验记录;
5 竣工报告。
4.2布线
4.2.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
4.2.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2.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2.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4.2.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4.2.6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4.2.7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4.2.8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O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4.2.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2.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5安装
5.1一般规定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5.1.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5.1.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1.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5.1.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5.1.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O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5.1.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5.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5.2.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5.2.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5.2.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2.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2.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3.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5.3.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
5.3.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
5.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4.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
5.4.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
5.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5.5.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Ocm。
6 调 试
6.1一般规定
6.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6.1.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6.1.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6.1.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1.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6.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6.2.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监控报警功能;
2 控制输出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自检功能;
5 电源功能。
6.2.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2.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
6.2.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6.2.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附录B表B.1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7 验 收
7.1一般规定
7.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1.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7.1.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竣工表(见附录B表B.2);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调试报告;
5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 检测报告。
7.2检验
7.2.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7.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
7.2.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
7.2.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8 运行与维护
8.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运行记录,每日填写。
8.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8.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至少每年由专业机构检测一次。
8.4监控设备或探测器损坏后,应由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